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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鹏说搞个‘月亮国籍’还真不是开玩笑。
事实上现在有一个完善的‘外星产业链’,比如说想买月球国籍了,想买火星、木星、冥王星都没有问题。
人类想要赚钱绝对是无所不能!
说到这事儿就要提一个人,叫丹尼斯-霍普,人称‘太阳系最富有的地产大亨’、‘拥有整个太阳系’的男人。
这老哥也是个神人——起码是个擅长抓法律漏洞的神人。
1967年的时候,联合国制定了一个《外层空间条约》也被戏称为‘太空宪法’,人类至今为止的太空探索活动方向都是由这一条约指引。
里面规定‘外太空天体主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而丹尼斯-霍普就从这条法规里发现一个问题:《外层空间条约》里面虽然规定了地外天体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但是却没有限制个人或者公司拥有地外天体的主权!
而他又是漂亮国公民,在漂亮国又有这么一条法律:任何漂亮国公民只要对无主的土地提出产权要求
,便可以成为产权人!
于是他就直接宣称对月球以及整个太阳系里除了地球之外的八大行星都拥有主权,然后还把这份所有权声明直接交给了当地法院,还寄给了联合国和前苏联。
结果自然不难想象:联合国和前苏联肯定不搭理他,而当地法院则直接表示:‘月球上的事情不归本州法律管辖’。
然后他直接建立了一家‘月球大使馆’公司,开始卖起了太阳系里除地球之外的八大行星以及月球上的地产。
关键是他这么做是完全合法没人可以管他。
为什么合法?
这就要源自于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法不禁止皆可为’,一个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看起来这俩法律概念好像完全相悖,其实是针对于‘私权’和‘公权’。
举个简单例子:去太古里看看,那里有很多奇怪的类人型生物比如什么涂胭脂抹粉的‘性少数群体’之类的招摇过市,里面很多是各种辣眼睛。
但是这个行为不违法——因为法律里并不禁止这么穿,对于个人来说,只有没有裸露等法律明确违法行为,‘法不禁止皆可为’;而‘法无授权不可为’则是对公权来说的,如果说有一个人警察看到一个人穿着‘辣眼睛’直接就把他抓了,这事儿这个警察就违法了——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当然,这两个法律概念里也有一些很模糊的范围。
比如说前年在杭州,一个女大学生学狗一样在地铁上爬了三节车厢,这个事情传到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可是这个事情不犯法——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在地铁上爬;但是同样在前年的河南郑州,一个男的头戴狗头也在地上爬一个女的拿着皮鞭在那里当主人,
对不起,喜提‘寻衅滋事’。
还有一个更好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两点之间的关系:这两年经常会有因为穿二战时期霓虹国的军服以及和服引发的社会问题。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其实在龙国,穿二战军服也好,穿和服也罢都是属于‘法不禁止皆可为’的里面,也就是说这个事情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因为穿着引起公众问题的时候,就可以用‘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来进行处理拘留。
法律基本上都是相关联的。
但是丹尼斯-霍普这个行为还真没有相关联的法律,所以他的行为还真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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